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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重力混合机出厂检查规则

  一、每台无重力混合机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,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  二、每台无重力混合机出厂前必须在额定转速下进行30 min的空载试验,产品应达到以下要求。
  1 、机器运转正常、平稳,不得有异常声音,操纵装置灵活、可靠。
  2 、各连接件、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。
  3、成批生产的产品,每年至少应抽验两台,按JB/T9820.3的规定进行试验,其结果应符合3.4的规定。
  4、订货单位验收产品时,应按本标准进行验收。如不合格,应由生产厂返修后重新提交验收。
在使用单位遵守制造厂所规定的混合机使用说明书条件下,从购进之日起1年内,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时,制造厂应包修、包换和包退。
  5、 油漆涂层质量应按JB/T?5673的规定检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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